(2017)黑1281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张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10号原告:张海涛,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张美丽,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原告张海涛与被告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张美丽向张海涛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张美丽逾期既不付息又不还本,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海涛既没有被告的具体住址,也没有证据证明张美丽下落不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多少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