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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懿轩与徐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懿轩,徐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492号原告姚懿轩,男,生于1990年9月3日,湖北利川市人,苗族,住利川市,被告徐进,男,生于1990年2月18日,湖北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懿轩诉被告徐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懿轩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懿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懿轩承担。审判员  谭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