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文正、李玉琴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谈凌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姜文正,李玉琴,谈凌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大庙弄3号。主要负责人:卢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肖力,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正,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琴,女,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凌飞,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建伟(系谈凌飞父亲),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文正、李玉琴、谈凌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姜文正、李玉琴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理应对其二人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一事实负举证义务。姜文正、李玉琴虽提供了部分医疗材料,但上述医疗情况尚不足以让常人作出姜文正、李玉琴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姜文正、李玉琴还提供了一份所在民政所、派出所、村委出具的证明,但民政所、派出所、村委显然不具有对公民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出判断的能力和职责。因此,姜文正、李玉琴还需对该节事实继续负举证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方式予以确定。基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理558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宁平审 判 员 卢云云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沈 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