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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亚民与戴余生、陈金桂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147号唐亚民、戴余生、陈金桂:申请执行人唐亚民与被执行人戴余生、陈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戴余生、陈金桂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溆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亚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余生、陈金桂向申请执行人唐亚民偿还了借款本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64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500元,现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