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佟扎拉嘎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斯图古尔,佟扎拉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文书名称}(2017)内2501刑医解1号申请人哈斯图古尔,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系被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佟扎拉嘎,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强制医疗。申请人哈斯图古尔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佟扎拉嘎解除强制医疗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哈斯图古尔称,2017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佟扎拉嘎被送往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强制医疗,经对被申请人佟扎拉嘎的检查和治疗,2017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会诊,诊断结论为:佟扎拉嘎目前已临床痊愈,建议出院。为此,特申请对佟扎拉嘎解除强制医疗,并愿意严加看管,配合监督治疗。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佟扎拉嘎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与文化有关的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内2501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2017年9月11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将被申请人佟扎拉嘎送往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强制医疗。2017年9月18日,申请人哈斯图古尔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佟扎拉嘎解除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会见了被申请人佟扎拉嘎,未发现其有异常行为。听取了被申请人佟扎拉嘎主治医生的意见,主治医生认为佟扎拉嘎没有任何不妥症状,没有必要用药,未查及精神病性症状。2017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了《关于佟扎拉嘎的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精神科患者肇事肇祸危险评估表》,评估结果为”目前未查及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患者现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目前已达到临床痊愈,建议其出院”。上述事实,有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调查谈话笔录、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书、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患者肇事肇祸危险评估表、关于佟扎拉嘎的危险评估报告、本院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书》、《关于佟扎拉嘎的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精神科患者肇事肇祸危险评估表》的评定,被申请人佟扎拉嘎目前未查及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存在,现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目前已达到临床痊愈,建议其出院。被申请人佟扎拉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且申请人愿意对被申请人严加看管,配合监督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佟扎拉嘎的强制医疗。二、责令申请人哈斯图古尔对被申请人佟扎拉嘎严加看管,监督治疗。审判长刘良士审判员陈学伟人民陪审员王楠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乌日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