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佰胜与李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胜,李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582号原告李佰胜,男,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李木云,男,汉族,成年,现住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佰胜诉被告李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佰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佰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佰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李佰胜负担。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