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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卫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6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卫斌,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8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卫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卫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卫斌利用自己是“六个核桃”品牌代理商送货员的身份,编造公司开设收取预付款可以享受货品优惠价格的虚假业务,多次骗取武陟县三阳乡、小董乡及焦作高新区宁郭镇的多家批发部商户货款共计175028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卫斌已将诈骗钱财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卫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任某、马某、张某1、刘某、柴某、申某1、王某2、关某1、吴某、张某2、原某1、郭某1、宋某、孙某1、邢某、张某3、谢某、关某2、申某2、毛某、张某4、原某2心、赵某、孙某2、邱某、孟某、昝某、王某3、买某、郭某2、张某5、张玉梅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欠款明细表、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徐卫斌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到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有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卫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卫斌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卫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卫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