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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傲涛与佘德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傲涛,佘德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875号原告:王傲涛,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佘德五,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原告王傲涛诉被告佘德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傲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伙退伙协议》,被告口头承诺退伙后,偿还补偿本人在合伙期间的5%技术股份,人民币20000元,承诺兑现日期为2016年3月底。2016年3月底原告讨还无果,被告以手头紧为由在3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立下还款日期为2016年4月底还款,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条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480元、交通费390元、通讯费30元、误工费1500元,合共22400元。原告提供合伙协议、光盘、欠条、(2016)粤0605民初11525号案件补充证据录音笔录、合伙退伙协议等证据。被告没有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认定原告所诉被告欠其退伙款20000元未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从与被告的合伙中退伙,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退伙款20000元但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退伙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为向被告追讨退伙款而花费的交通、通讯和误工等费用系其间接损失,应由其自行支出和负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佘德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傲涛支付退伙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0元;二、驳回原告王傲涛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退伙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