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根法与马成锁、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法,马成锁,刘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966号原告:马根法,男,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成锁,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春花,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原告马根法与被告马成锁、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马根法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刘春花的起诉。原告马根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根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成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根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2分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30日,被告马成锁向原告借现金16万元整,打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到2016年10月31日本息一并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被告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马成锁未提交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30日,被告马成锁向原告马根法借款16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于2016年10月31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到期后,被告马成锁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成锁向原告马根法借款16万元,约定年利率24%,有被告马成锁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马根法要求被告马成锁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马成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成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根法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还清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马成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克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