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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封山祥、张艳玲与徐东祥、景候娥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山祥,张艳玲,徐东祥,景候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封山祥,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玲,女,汉族,1972年8月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周建超,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东祥,男,汉族,1956年8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候娥,女,汉族,1961年7月14日生。上诉人封山祥、张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徐东祥、景候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封山祥、张艳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周建超、被上诉人徐东祥、景候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苹果树逐渐出现死亡,导致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上诉人给付30000元承包费及利息,在一审法院未给上诉人进行释明以及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判决解除承包合同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封山祥、张艳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