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崇与费宝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费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崇,男,1985年8月1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费宝祥,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李崇与费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费宝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