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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3044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被告:李伟,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若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