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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张某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7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才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忠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