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岳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岳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06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未到庭),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岳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岳某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金额5209.60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3198.00元、借款管理费2011.60元)和利息226.36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利率按10%/年),共计5435.9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被告岳某向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投资人借款,用于在银川市××区创新伟业处购买手机oppoR9plus64G玫瑰金,价值3198.00元。借款人岳某申请商品借款金额为3198.00元,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9月1日,共分18期,按月偿还,每期还款金额为325.00元。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合同约定了被告申请的借款本金、被告同意就原告向其提供的借款服务支付管理费以及逾期还款的责任等。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将原告借款中的商品借款3198.00元支付给了手机客户,将借款管理费支付给了原告。被告并未偿还任何一笔借款,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1月19日代被告向出借人偿还了该笔借款,共计5209.60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3198.00元、借款管理费2011.60元)和利息226.3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岳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证后,被告岳某的送达地址仍无法确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亚宁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变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