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牛胜军与毛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胜军,毛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牛胜军,男,1977年1月24日,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毛秋菊,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执行牛胜军与毛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牛胜军请求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