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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牛胜军与毛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胜军,毛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牛胜军,男,1977年1月24日,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毛秋菊,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执行牛胜军与毛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牛胜军请求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