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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450号

苏州矽粒康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华蓥市兄弟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矽粒康微电子有限公司,华蓥市兄弟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矽粒康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弢,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华蓥市兄弟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

法定代表人:江显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矽粒康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华蓥市兄弟佳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70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64元及申请执行费45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该义务。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物、证券或存款、债权、股权、网络资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秦 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诗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