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俞耀辉与张辉、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耀辉,张辉,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025号原告俞耀辉,男,1995年1月2日出生,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童燕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程集镇(程集派出所东侧)。法定代表人樊飞飞,执行董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2号商住楼一层101室由西向东第二间门面及401室由东向西第一、二间房屋。负责人孔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邦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耀辉与被告张辉、阜阳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耀辉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耀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耀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5元(已减半)由原告俞耀辉负担。审 判 员 许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丁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