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玉波与王伟萍、宋富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波,王伟萍,宋富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8331号原告:唐玉波,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王伟萍,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宋富亚,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唐玉波诉被告王伟萍、宋富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唐玉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玉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