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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玉波与王伟萍、宋富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波,王伟萍,宋富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8331号原告:唐玉波,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王伟萍,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宋富亚,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唐玉波诉被告王伟萍、宋富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唐玉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玉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