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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进与李方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李方军,张孝忠,谢文厚,李应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745号原告:张进,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方军,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张孝忠,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谢文厚,女,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李应刚,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原告张进诉被告李方军、第三人张孝忠、谢文厚、李应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被告李方军因与第三人张孝忠私下调解处理,原告张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吴 丽审 判 员  焦子博人民陪审员  白小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