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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龙、汪兵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龙,汪兵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龙。被执行人汪兵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龙与被执行人汪兵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赣062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汪兵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章龙借款70000元及利息2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保全费992元。申请执行人章龙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汪兵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汪兵开未履行金额为987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丁晒样审 判 员  夏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