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某申请马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马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02民特21号申请人: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XX。被申请人:马某,系申请人之夫,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XX。代理人:杨某某,系被申请人之母,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申请人。申请人徐某申请宣告马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某称,我丈夫马某因生病做手术,致使其受到极大伤害。虽经过治疗,但意识不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认定我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某因病于20XX年X月XX日入住锦州医科大学某某医院,住院36天,主要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等。经锦州某某鉴定中心对马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某符合脑出血后遗症,认知障碍,意识昏迷状态,无表述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徐某为马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陆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家荣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