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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冯利萍、秦英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萍,秦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冯利萍,女,汉族,住宣化区。被执行人秦英海,男,汉族,住宣化区。冯利萍与被执行人秦英海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利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裴新宙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人民陪审员  汪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