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晋堂与李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晋堂,李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3执263号之一申请人何晋堂,男,汉族,住邵阳县黄塘乡陡水村。被执行人李端英,女,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谷洲村。申请人何晋堂与被执行人李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阳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制作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等,除本院依法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3执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明清审判员 黄 理审判员 申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