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正国与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国,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国,男。被执行人: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吴店村四组。311404432法定代表人:姜丹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正国与被执行人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7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大连锐达铸物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