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字1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秀敏与山田电机(沈阳)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敏,山田电机(沈阳)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字15360号原告:李秀敏。被告:山田电机(沈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饭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敏诉被告山田电机(沈阳)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敏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雅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