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2730号原告:任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姣,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组**号,现住址不详。原告任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的委托代理人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但被告并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其义务,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西安市××新区××单元××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现金55000元;3、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7月21日协议离婚,并于当天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1、关于房产的处理:女方同意离婚后将个人以按揭贷款形式登记购买的房产在双方办理离婚后,将房产所有权变更为男方,每月按揭贷款全部由男方偿还。同时,2017年1月30日前,由男方偿还完该房产在浦发银行的全部贷款,并负责全额承担因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产生的全部费用;2、男方欠女方的15000元,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给女方还清;3、办理完成登记离婚后,男方补偿给女方经济补偿金40000元,该补偿款分四次支付,2016年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00元;4、针对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约定…,任何一方若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协议要求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0元给对方。为避免双方离婚后因离婚协议相关条款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1、针对离婚协议中第三条财产分配,第一项关于房产的处理,补充约定如下:若男方在2017年1月30日前,未偿还完该房产在浦发银行的全部贷款,或拒绝按照协议承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产生的全部费用。则该房屋产权无条件归女方所有,剩余的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经查,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亦未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及欠款。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银行还款通知单、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在上述协议签订之后,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向银行清偿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依照约定:2017年1月30日前,被告未偿还完该房产在浦发银行的全部贷款,则该房屋产权无条件归女方所有,剩余的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故原告现要求确认位于西安市××新区××单元××室的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归还原告欠款15000元、补偿款40000元,均已到履行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若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协议要求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0元给对方。故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在双方的约定范围内,合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西安市××新区××单元××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曲江新区字第1125100015-10-5-11501~2)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某欠款及补偿款共计55000元。三、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某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廉晓建人民陪审员 孟江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