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容海与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容海,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初3067号原告:赵容海,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四号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广玲。原告赵容海与被告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容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容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802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做网络改造工程。原告按照被告的指定对河北区金钟家园、金田家园进行网络改造工程,被告在2016年底给原告签署了结算清单,确认劳务费为8021.6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不履行合同,应给付原告违约金24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望判如所请。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南开区天康园、尚佳新苑、龙亭家园、东北角艺术公寓和河北区金钟家园、金田花园进行网络改造;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双方还约定“验收合格6个月付总工程款的95%,其余5%第12个月付清,乙方提供收据”。被告出具工程量及造价附件,载明天康园、龙亭家园、尚佳新苑、东北角艺术公寓、金钟家园、金田花园、诚基中心工程造价总合计50261.8元,其中金钟家园的造价为1793.5元、金田花园造价为6228.1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2017年9月30日)未到双方约定的第12个月结算5%工程款的期限,所以被告应给付原告金钟家园及金田花园的工程造价的95%,计7620.52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容海工程款7620.52元;二、驳回原告赵容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天津爱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欣审 判 员 刘晓意人民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国海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