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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玉花、陈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花,陈丹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93号申请人:李玉花,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8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章,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6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陈丹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8日,住禹州市。申请人李玉花以与被申请人陈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豫K×××××号车。张志刚以其本人所有的豫K×××××号长城牌轿车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豫K×××××号车一辆。查封、扣押张志刚的豫K×××××号长城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