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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润达五金厂、宁忠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润达五金厂,宁忠杰,叶翠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143号之一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文化中心12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0888525064。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松,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发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古镇润达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工业区北一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L2455949-3。负责人:宁忠杰。被告:宁忠杰。被告:叶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润达五金厂、宁忠杰、叶翠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4元,由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雄东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中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