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1281陶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女,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朱某,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某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23101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2845元,尚未执行到位1025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韩 卫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 陈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