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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如容、朱伟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如容,朱伟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92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康如容,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朱伟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如容、朱伟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兰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