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鸿钦诉钱方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鸿钦,钱方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鸿钦,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方叶,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邵鸿钦因与被上诉人钱方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鸿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邵鸿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鸿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邵鸿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夏海审判员  顾恩廉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