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0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尚明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757号原告:刘尚明,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开源道35号。法定代表人:程会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明诉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尚明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