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行审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俞明川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俞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审1776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巢湖市东风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760805928J。法定代表人:周元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正君,该局综合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梁晓燕,该局综合科科员。被申请执行人:俞明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安监管罚[2016]综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琴审 判 员 周安俊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月××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