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小改与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改,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程小改,女,1950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会,男,1947年7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董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会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会在银行代发的工资款扣留3050元,并提取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占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