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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弘、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弘,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李弘,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476-9。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弘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但因各种原因该工程尚未结算,故结果未知。现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71380元,未执行标的为10713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弘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黄洪涛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