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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王连东与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东,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944号之一原告:王连东,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朱文琪,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零担区西区59号。法定代表人:朱文琪。原告王连东诉被告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连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王连东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