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王连东与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东,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944号之一原告:王连东,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朱文琪,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零担区西区59号。法定代表人:朱文琪。原告王连东诉被告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连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文琪、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王连东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