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卜忠申请执行冯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卜忠,冯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张卜忠,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冯东东,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张卜忠申请执行冯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冯东东偿还申请人张卜忠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 65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冯东东未自动履行义务,张卜忠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 150元,以上款项共计153 8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冯东东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东东有车牌号为云D号宝马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东东所有的车牌号为云号宝马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