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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9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崔玉蓉与张垚、杜云岳等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蓉,李承文,张垚,杜云岳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9968号原告:崔玉蓉,女,1943年2月1日出生,退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李承文,女,1984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垚,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杜云岳,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案由:用益物权纠纷崔玉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5号院4号楼14层1408室享有居住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承文是婆媳关系。张垚与杜云岳是夫妻关系。原告的儿子盛林2004年10月前一直在北京读书,后因原告丈夫患肝癌2003年来北京就诊,为方便以后就医,原告订购了北京彩虹城的住房。因原告丈夫于2004年末突然去世,原告只能以盛林名义于2005年1月出资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5号院4号楼14层1408室房屋,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盛林名下。盛林在结婚前于2010年10月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声明(承诺),其主要内容是:“该处房产今后继续由母亲居住;鉴于盛林上学期间无任何收入,名下该处房产全部由母亲出资购买,对于母亲崔玉蓉的负债关系,母亲崔玉蓉对该处房产具有绝对的使用权和继承决定权。本人(包括本人的代理人或其他债权人)在未征得母亲崔玉蓉同意的前提下,无权私自对本处房产进行任何包括更名、出租或买卖等在内的一切行为。”时至今日,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16年3月5日,在原告去澳大利亚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承文以盛林的名义私自与杜云岳、张垚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欲将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5号院4号楼14层1408室房屋卖给杜云岳、张垚。原告立即阻止其交易。原告认为李承文、杜云岳、张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房屋使用权(居住权)和继承决定权等权利,实属侵权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5号院4号楼14层1408室现登记在盛林名下,崔玉蓉主张居住权的依据系其所称的盛林为其出具的声明。李承文认可上述房屋为盛林的婚前财产。崔玉蓉称其现居住在上述房屋,而李承文、杜云岳、张垚现均未在上述房屋居住,崔玉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承文、杜云岳、张垚妨害其在上述房屋居住。综上,崔玉蓉以李承文、杜云岳、张垚作为被告要求确认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居住权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崔玉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