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魏荣发、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荣发,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魏荣发,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郑平,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412564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6089元,但被执行人郑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平银行存款4186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