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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海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程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刑初626号自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37号。负责人李宏伟,该分行行长。被告人程海静,女,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阳市北关区。自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被告人程海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程海静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