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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黎德全与刘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德全,刘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726号原告黎德全,男,194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田占祥��任丘市吕公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香云,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黎德全与被告刘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黎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占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香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德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8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74000元,分别是2016年2月18日借款20000元,至2017年2月18日应还款23000元;2016年3月18日借款10000元,至2017年3月18日应还款11500元;2016年4月18日借款40000元,至2017年4月18日应还款46000元;2016年12月5日借原告款1500元;2017年1月15日借原告款2500元,以上借款及利息共计84500元。上述款项被告未偿还原告。被告刘香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被告刘香云为原告黎德全出具保证协议,主要内容为:黎德全于2016年2月18日借给刘香云200**元,刘香云承诺2017年2月18日会支付给黎德全23000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保证协议,主要内容为:黎德全于2016年3月18日借给刘香云100**元,刘香云承诺2017年3月18日会支付给黎德全11500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保证协议,主要内容为:黎德全于2016年4月18日借给刘香云400**元,刘香云承诺2017年4月18日会支付给黎德全46000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元,并出具欠条。2017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元,并出具欠条。上述款项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欠条等���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香云向原告黎德全借款共计74000元,并承诺给付利息共计10500元,共计85400元,有保证协议和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8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黎德全借款本金74000元,利息10500元,共计84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被告刘香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坡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田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