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726号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龙湾国际A地块2栋5层1号;法定代表人:余志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敬,女,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惠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地址:惠水县和平镇涟江北路;法定代表人:陈良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保障额度为3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号为AGYA94511916B000002P,被保工程名称:惠水县妇幼保健院,被保工程地址: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环城西路,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6日。被保险人冯勇于2017年4月24日17时在原告承建的惠水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工程工地作业时,被拆下来的吊塔意外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向冯勇家属支付了7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因双方就理赔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经查,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无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退还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应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