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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何柬与朱建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柬,朱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柬,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朱建芳,女,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6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朱建芳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