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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与杜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杜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765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学院东门十字路口处。主要负责人:蔡毅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恺文,男,201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姚丽丽,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欣,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以下简称影都信用社)与被告杜志宏、赵玉梅、杜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因杜志宏、赵玉梅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对杜然遗产的继承权,原告申请撤回对赵玉梅、杜恺文的起诉,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允许。2017年9月19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宁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影都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绩浩,被告杜恺文的法定代理人姚丽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影都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杜恺文在继承杜然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及截止2017年7月5日利息392.18元(其中期内利息392.13元,复利0.05元),本息合计82392.18元,并请求继续支付2017年7月6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杜然于2016年10月13日与原告影都信用社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授信杜然从原告处借款限额为10万元,��信期限12个月,自合约签订日起计算;贷款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75%,利息自实际借款日起算,按季结算,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罚息(包括逾期利息及复利)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同时,合约还约定如出现下列事项,即构成或视为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违约事件”1、持卡人未按本合约的规定履行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在授信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出现逾期的;......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4、宣布本合约、持卡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2017年4月24日,杜然依上述合同约定,自原告处借款1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内利率为月9.968750‰、逾期利率为月14.953125‰。2017年5月4日,杜然因病去世。截止2017年7月5日,该笔贷款已还本金18000元、利息1986.41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2017年5月4日,杜然意外去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杜然的父母及儿子杜恺文均无法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杜然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杜恺文辩称,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确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离婚协议书、贷款明细查询单、死亡证明、业务专用凭证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起诉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杜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杜志宏、其母赵玉梅、其子杜恺文,杜志宏、赵玉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放弃对杜然遗产的继承权。诉讼中,原告主张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5日已加速到期,此时根据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968750‰。本院认为,原告与杜然签订的富民一卡通信用卡信用合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杜然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违约。借款人杜然因故去世,杜恺文同意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恺文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杜然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影都信用社借款本金82000元及期内利息392.13元、复利0.05元,并继续支付2017年7月6日以后的罚息(包括逾期利息及复利,其中逾期利息以82000元为��数、复利以392.13元为基数,均自2017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4.953125‰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恺文在继承杜然的遗产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仲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