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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979曹论林与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论林,郭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曹论林,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执行人:郭国平,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曹论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5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暂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3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书云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陈继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