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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家福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行初47号原告黄家福,男,1958年9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望谟县王母街道华侨西路望谟县避险平台内。法定代表人何正祥,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福诉被告望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黄家福经考虑决定撤回起诉,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遂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家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家福承担。审判长  陈颜虹审判员  陇忠平审判员  王幼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