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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栗伟诉被告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伟,张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828号原告:栗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春平,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伟诉被告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伟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