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栗伟诉被告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伟,张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828号原告:栗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春平,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伟诉被告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伟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