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福强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1098号起诉人徐福强,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徐福强诉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程元春、陈永隆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判决东长治路XXX弄XXX号三楼双亭子间拆房无效、恢复原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程元春”、“陈永隆”并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起诉人无法提供其系被拆房屋权利人的证据,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福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向群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泽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