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5838号被拘留人:蒋焱飞本院在执行陆锦成与蒋焱飞(2017)浙0783执58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蒋焱飞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
陆锦成蒋焱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5838号被拘留人:蒋焱飞本院在执行陆锦成与蒋焱飞(2017)浙0783执58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蒋焱飞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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